勞務派遣定義:
勞務派遣也稱“人才派遣”或“人才租賃”,是一種新型的用人方式,人才租賃公司為租賃人才提供代發薪酬、代買社保、代簽勞動合同等服務,即采用人才租賃方式用人的公司只需要請人完成一定的工作卻不需要管理這些人員的勞動人事問題,用人但不需管人,是其最顯著的特點,用人單位與被租賃人員不存在隸屬關系。
民事勞動合同用工管理權合理邊界公序良俗休息休假權事假喪假
王某系上海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保安,做二休一。公司的考勤管理細則規定,員工請事假一天由主管領導審批,……連續三天以上(含三天)由公司總裁(總經理)審批;累計曠工三天以上(含三天)者,視為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公司有權辭退,提前解除勞動合同并依法不予支付經濟補償。王某學習并簽收了上述文件。
2020年1月6日,王某因父親生病向主管提交請假單后回安徽老家,請假時間為1月6日至13日。次日,因公司告知未準假而返回,途中得知父親去世,王某向主管匯報,主管讓其安心回家料理后事,王某便再次回家。后公司未再聯系王某,王某于1月14日返回上海,次日上班。2020年1月6日至14日期間,王某應出勤日期為6日、8日、9日、11日、12日、14日。2020年1月31日,公司向王某出具《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以曠工累計達三天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王某于2020年3月27日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等,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予以支持。公司不服該判決,訴至法院。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10日作出(2020)滬0118民初14509號民事判決:公司支付王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75,269.04元等。
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稱對村委會出具的其父死亡及火化下葬證明存合理質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5日作出(2020)滬02民終10692號民事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裁判理由:法院生效判決認為,勞動合同履行期間,用人單位及勞動者均負有切實、充分、妥善履行合同的義務。勞動者有自覺維護用人單位勞動秩序,遵守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義務;用人單位管理權的邊界和行使方式亦應善意、寬容及合理。
公司以王某曠工累計達三天為由解除勞動合同,是否構成違法解除,應審視王某是否存在相應違紀事實。王某工作做二休一,2020年1月6日至14日,其請假日期為6日至13日,應出勤日期為6日、8日、9日、11日、12日、14日。
對于6日,王某于該日早上提交請假手續,其主管簽字同意,但遲至下午才報公司審批,次日才告知未獲批準,因公司未及時行使審批權,6日不應認定為曠工。對于7日至13日,7日王某因公司未準假返回上海,途中得知父親去世便再次回家辦理喪事,至此,事假性質發生改變,轉化為喪假事假并存,扣除三天喪假,王某實際事假天數為兩天。王某請假事出有因,回老家為父親操辦喪事,符合中華民族傳統人倫道德和善良風俗,無可厚非,且并未超過合理期限,公司應以普通善良人的寬容心、同理心加以對待。村委會出具的證明亦顯示王某之父從去世到火化下葬尚在合理期間,尊重民俗,體恤員工的具體困難與不幸亦是用人單位應有之義。至于14日,不在請假期間范圍,王某未到崗,公司可認定曠工。綜上,王某曠工未達三天,公司系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駿伯人力集團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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